淄博职业学院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鲁教高字[2012]6号),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现制订我院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辅修第二专业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我院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会计、电子商务和旅游管理五个专业为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试点专业。
第三条:开设辅修专业的目的是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拓展学生知识结构,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的潜能,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二章 人才培养安排
第四条:辅修专业修业年限与主修专业一致,同为三年学制。
第五条:辅修专业单独制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标准一致。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在新生入学前一学期确定。报教务处审核、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辅修专业的课程体系包括人文素养课程、职业能力课程和职业拓展课程。
与学生主修专业课程体系中同名、课程标准一致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标准的课程,可免修;与学生主修专业课程体系中同名,但高于主修专业课程标准的课程,可免听、不免考。
辅修专业修读总学分为55-65学分。
第七条:辅修专业教学组织采取集中授课、教师辅导与学生自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授课学时不低于修读课程总学时的50%,一般安排在第一至第四学期进行。教师辅导学时不低于修读课程总学时的20%,学生自修学时不低于修读课程总学时的30%。
第八条:辅修专业原则上采取集中培养的方式进行,原则上自每学期第3周开课,集中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
第三章 招收计划和范围
第九条:招收计划
由辅修专业所属系(院),在充分考虑专业教育资源与在校生规模的基础上,确定当年辅修专业招收计划,报教务处审核,经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和高教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申报范围和条件
申报范围:三年制大专学生
申报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后三周内
申报条件: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二)学生所选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二类。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学生自主申请,填写《淄博职业学院辅修专业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属系(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辅修专业所属系(院)组织选拔,根据辅修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确定招收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教务处将学院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学生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和学生处备案。
(四)被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分别到辅修专业所属系(院)报到注册。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教育管理与服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属系(院)负责,辅修课程上课期间的管理与服务由辅修专业所属系(院)负责。
第十三条:教学管理与服务
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与服务,由辅修专业所属系(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成绩管理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课程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属系(院)管理。其课程成绩补考仍不合格的,可重修。
第十五条:毕业证书管理
(一)辅修专业毕业证书不能单独颁发,和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
(二)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按照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如果成绩不合格,只能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三)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不得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60元。免修学分不收费。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缴费时间内按学年缴纳辅修专业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交纳的辅修专业学费在财务处建立专项账户,按一定比例分别划拨给辅修专业所属系院和主修专业所属系院作为人才培养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我院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育质量的专业提出警告直至撤销双专业教育资格。
第二十条:教务处和相关系(院)要不断改进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工作,并定期将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办学情况报送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